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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北京电(每名经记者黄俊玲)昨日( 5月19日),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人身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对投保人造成损害《办法》还规定,医疗和疾病保险应当包括生存给付责任和严惩保险企业以停止销售为名促销产品的行为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可以包括生存补助
根据《办法》,保险企业应当将产品分为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在可以包含全部剩余责任的养老金中分期发放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发放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包括两种以上的健康责任,长时间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括死亡保险责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括生存给付责任。
目前,许多企业在疾病保险中包含生存福利责任,如招商信诺人寿等。 这项规定一旦实施,现在就没有这样的产品,想销售这样的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不能希望了。 另外,《办法》还规定人身保险企业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保险公司因以停止销售为名的促销行为将被处以50万罚款
我想很多人听说过某保险公司的员工,但是我听说过某产品停止销售,现在不买的话就没有机会了。 保险公司违反了这样的行为吗? 如果违反了会怎么样?
根据《办法》,保险企业因停止聘用合同条件和费率而销售失误的,保监会将对其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另外,保险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采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实际上,以前就有危险企业以停止销售产品为理由误解客户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该《办法》征求意见至6月6日,《办法》实施后,保监会200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命名暂行办法》、《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和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2004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产品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被废止。 / br// h /
标题:“保监会:规范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 重罚险企以停售为名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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