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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4月底前央企需申报资本收益”

2021-06-10 13:24: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730字,读完约2分钟

经过记者张敏从北京出发

 

 

近日,国资委发布文件,要求央企尽快开展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必须在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纳的利润和国有股股息、红利。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比例缴纳的利润; 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票分配股息、红利。

 

中央企业报时,需要按照上述要求,提交两份报告。

 

其中,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第一个复印件是年度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文件还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应支付的利润,应支付的利润基数乘以国家明确的缴纳比例进行申报。 公司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比上年末未分配利润变化的,应当逐项证明变化的金额和原因。

 

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在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提出企业利润分配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国资委还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必须在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公司)在股东大会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两份文件,并向财政部公司司抄送。

 

数据显示,全年央企实现利润总额11315亿元,约25%归少数股东,约2869亿元,即属于国有股东的净利润5621亿元。 扣除约25%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公司法定留存收益后,可支配利润约为2800亿元。

 

文件还强调,各中央公司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出资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标题:“国资委:4月底前央企需申报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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