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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优先股实施细则齐全
银行等高质量优良股票在试点期间,母公司的优先股最好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法
银行等高质量的优良股票将迎来重磅的利润
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优先股业务考试管理办法》后,日前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考试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对此,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优先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作为上市公司有效的资本优化工具,优先股上市将为高质量蓝筹股,特别是低市盈率的上市银行股带来显著收益。
“考试期间,交所的优先股首要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法。 ”与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联系并显示。
“优先股的上市适应市场诉求,增强高质量蓝筹股活力,对低市盈率的银行股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一家证券公司的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做了以下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也认为,在目前这样市盈率较低的情况下,优先股的上市为什么样的市净率折价企业提供了处理资本约束的问题,特别是对银行非常重要。 因为目前许多银行的资本补充机制还不够完善。
据最新消息,目前中行、农行、浦发银行( 600000 )和兴业银行) 601166 )提出了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其中中国银行的优先股发行方案被股东大会通过。
《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和上市、交易和转让、新闻披露、转换和回购、附则。
在发行和上市方面,《实施细则》确定通过交易系统使用资金认购办法在网上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适用深交所《资金认购网上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优先股上市交易的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一致,要求实际募股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上市申请审核适用上市委员会的“特殊手续”。
在交易和转让方面,《实施细则》确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使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法,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通过协商平台转让。 考虑到影响普通股和优先股价格的重大事项难以区分,两者之间价格可能相互传染,《实施细则》规定了停止优先股和同时解决普通股。
在新闻披露方面,《实施细则》集中规定了优先股日常披露的相关事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公告、发行和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也集中规定了需要合并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优先股的各种情况。
在转换和回购方面,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了在制度创新空之间进行保存,《实施细则》只对回购、回购作了大致的规定,对其具体操作没有限制性的要求。
标题:“沪深交易所优先股细则出齐 蓝筹股迎重磅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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