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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23日通知,年6月30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和年8月31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未披露年中期报告的企业债券,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完成价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发行人未能在年8月31日前完成限价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证明,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理由和披露的截止日期。
通知指出,中期报告至少应载有以下副本:。 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的兑付利息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存在远期还款风险的情况证明、债券跟踪评估情况证明、有关可能影响债券按期还款的重大诉讼的若干事项、已发行债券的变动情况
标题:“上交所要求企业债券8月底前完成中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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