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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先割后奏”大幅减持股份的情况已成过去,取而代之的是“先披露后减持”的方法。
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新闻公开工作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若干事项(意见征稿)》(以下简称《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提出了确定性要求。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笔头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为人,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以下称“关联股东”),未来6个月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集中竞价交易或大额交易。 预计可能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应当在首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事先披露其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未明确减持计划的,其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
《备忘录》还详细要求减收事先公开的复印件。 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含拟减持数量、期限、方法、价格、原因,以及拟减持事项是否与已经披露的意向和约定一致等复印件。 有减收计划实施失败的风险,或者因减收计划的实施上市公司的支配权有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也必须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减持的过程中,《备忘录》还提出了持续公开新闻的要求。 相关股东应当按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在减持计划实施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 实际减持与减持计划有差异的,应当证明原因。 减持计划公布后,确有原因未能实施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可以提前中止减持计划,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证明退出原因。
为了防止短期交易,《备忘录》特别规定,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之前,该股东不得增资该企业股份,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在最后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
现行制度第一规范减持实施后,每减少5%或减少5%以下,以及持股率在5%以上的原非流动性股东股份每减少1%进行公告等情况。 在实践中,减持实施后事后公开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用于部分股东减持套现等动机,受到不少市场的质疑。
从市场整体制度安排来看,年末公布的《小国九条》确定了建立股权限制股东减持计划的事先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相关股东不得转让股份。 去年11月底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的,应当在交易日前三日公告。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备忘录》将建立相关股东减持股权的事前披露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至少带来以下三个影响。
一是从股票稳定性来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其持股意愿对企业内部治理和正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相关股东大额减持计划的披露有利于提高市场预期。
第二,从新闻对称性来看,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股东有一定的新闻特点,对企业的现状和经营状况有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对股票估值等是否合理也有更准确的了解。 预先披露包括减收原因在内的减收计划符合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市场3公的大体实现和投资者诉求的保护。
三是从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来看,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股东的大幅减持行为,特别是集中或频繁减持行为,可能对二级市场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控股股东高位减持套现一直备受诟病,减持计划和计划实施的持续新闻
据悉,《备忘录》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全修订后正式公布实施。
标题:“上交所将建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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