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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落实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建立借用、使用或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不履行债务。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对所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是基本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有助于规范发债和偿债主体、发债规模和用途等,降低财政不可持续风险,约束地方政府新一轮贷款和存量债务的管理。
规范地方举债
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报告称,《意见》将有助于限制地方政府新的放贷,管理现有库存债务,并与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对接。 如果执行得当,新规则可以降低公共部门的贷款价格,最终降低财政不可持续的风险。 短期内,如果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大部分债务失去中央政府的担保,利率有可能上升。 另外,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市场规则下受到损失,可能会引起一点违约。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用途、规模、方法、监督约束机制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意见》对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进行了布局。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在法律框架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可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将依法公开发行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唯一的杠杆作用,有助于提高财政透明度,促进经济长期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借贷,市县级政府借贷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借贷。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借贷,不能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等借贷。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不得举债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常规债务和特别债务的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明确报告批准。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控制中央规模的将是地方杠杆的“天花板”,而不是具体的审查规模。 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杠杆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支持政策的有效期
以前,对于通过融资平台企业融资建设的项目,《意见》给出了三种处理途径。 一是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与政府分离,完全进入市场,债务转为普通公司债务。 二是供水燃气供应、垃圾解决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应积极宣传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企业根据市场化大致计提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授予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合理定价 三是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切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非政府应偿还的部分,提出《意见》,按照市场规则解决,减少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的责任首先是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借贷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一安排偿债资金。 对确实损失的库存债务,债权人应当根据商业化大致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分析师表示,如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库存负债被排除在地方政府预算之外,银监会可能需要合作制定配套政策,彻底清查风险。
标题:“地方政府要与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全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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