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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网站消息,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将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根据通知,开发公司必须合理明确申报价格。 新商品住宅项目首次申报房价,申报价格明显高于该区域同类型销售项目价格,无法合理证明的,发改委可以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不发放预售许可证或不发放现行销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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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加强土地供应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脱销联动机制,优化区域土地供应步伐和结构,根据市场诉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规划,增加商品住宅供应紧张、库存量少的地区住宅用地供应量。 在商品住宅库存量高的区域,抑制住宅用地的供给量。 加强全市房地产用地规划调整,适当增加住宅用地比例,减少非商品住宅用地比例,减少商住混合用地供给,增加商品住宅比较有效的供给。 提高存量住宅用地盘活力度,常年全面清查存量住宅用地开发建设情况,加快土地开发上市。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取得土地采用权后,因自身原因超出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着手开发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未开工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开采权,将该受让人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禁止该受让人及其关联方参加全市土地拍卖活动。
二、创新土地供应条件。 探索“地价限制、人才租赁住房”、“房价限制、地价竞争”等新的房地产用地交易方法,促进土地市场合理稳定,严格控制地价暴涨。 拍卖申请人商品住宅用地的拍卖资金(即包括地租、拍卖保证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金管理计划筹资、保险资金等。 否则,将导致拍卖失败和拍卖保证金损失。
三、加强房价备案管理。 开发公司应当根据项目楼宇的地价和建设价格等因素合理明确申报价格。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其申报价格明显高于该区域同类型销售项目价格,无法合理证明的,发包单位可以暂不办理房价备案,建设单位可以不发放预售许可证 对同一房屋,开发公司提高备案价,占本通知实施前最后备案价的5% (超过的(未实施前备案的,按初次备案价计算) ),发改委可以不备案房价,房管部门暂 已备案售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降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缩短为20日,提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为90日。 开发公司取得补发部门的房价备案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建设部门提交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逾期不交。 开发公司必须向再发行部门提交房价备案表。
四、严格执行限购政策。 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和非法手段骗取、伪造购房说明、规避限购等行为。 例如,造成房屋交易风险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结果。 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说明真实性等的审查,并根据借款人的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慎重执行。 金融业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整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者收取任何订金性费用,或者变相。 预售商品住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不得一次性重复公开所有准卖房来源,不得分批次出售。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并藏着舍不得卖的,一经发现,依法严格解决。 开发公司和中介公司不得明示或含蓄地表示房价即将上涨,故意营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误导客户,禁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多次违规、拒绝纠正的,采取暂停网络签名、暂停资质提高等方法,加大处罚力度。 部门必须加强舆论的诱惑。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公开查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违法违规非法经营行为。
标题:“东莞楼市新政:新房申报价不能明显高于同区域在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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