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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东及曙光股份遭上证所监管关注”

2021-07-05 04:56: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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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上证所获悉,4月1日,上证所为长园集团( 600525,收盘价19.53元)股东上海复旧高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复旧集团)极光股份) 600303,收盘价7。

上证所发给复星集团的监管函显示,截至去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长园集团股份4317.55万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5%。 年10月15日至16日,复刻集团累计认购长园集团300万股。 此后,复刻集团未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6个月禁止反向交易的规定,并于年1月5日至15日累计抛售长园集团股票189.68万股,构成短线交易违规行为。

复刻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考虑到复刻集团有自愿报告、违规交易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低等情节,上证所上市公司监管的部分决定关注的是监管复刻集团。

在曙光股方面,除企业自身外,受上证所监管关注的还有当时的企业董事长李进巍、当时的财务总监于红,以及当时的董秘那涛。 监管函表明,曙光股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录用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企业于年3月31日从集资专家手中转出8000万元至企业其他银行账户,次日返回。 企业没有履行新闻披露的义务,也没有得到推荐人的同意。

2、企业于年6月13日由募捐专家向富煌钢结构( 002743,收盘价26.76元)支付人民币450万元,用于代子企业偿还工程款,子公司于年12月19日返还450万元给募捐专家。 企业没有履行改变募集资金投入的决策程序和新闻披露义务,也没有得到保荐人的同意。

证券公司表示,曙光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第10条、第21条和第26条等有关规定。 当时,企业董事长李进巍、财务总监于红和董事会秘书那涛不勤勉尽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筹资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董事(监事,

“长园集团股东及曙光股份遭上证所监管关注”

考虑到企业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募股资金实际损失,上证所上市公司监管的部分决定备受企业及负责人董事长李进巍、财务总监于红和董事会秘书那涛的监管关注。

标题:“长园集团股东及曙光股份遭上证所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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