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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话了,国企违规投资经营要被追责!”

2021-06-23 08:52: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1367字,读完约3分钟

经过记者冯彪

加强和改善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卡日益巩固。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王爆》,印发《关于建立国有公司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确定了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解决办法等方面,再次收紧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藩篱。

目标:在年底之前建立全面复盖的事业体系

《意见》提出,截至去年年底,国有公司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置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得到明确规范,责任追究工作的实现有章可循。

到年底,全面建立履行各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和国有公司责任追究就业体系,形成职责确定、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就业机制。

范围:十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s2/]

《意见》规定,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或者未履行职责,发生以下十种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集团控制方面,使集团产生较大的资产损失,无法观察集团的重大风险、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等行为。

(二)在购销管理方面,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平; 因交易行为虚假或违反而进行“空”交易等。

(三)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 中标价格大幅低于价格,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等。

(四)对产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转让,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规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低价转让公司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项目概算没有经过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不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等。

(六)在投资并购方面,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严重疏漏。 违规以各种形式向其他合资伙伴提供押金,或通过高溢价收购等手段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好处。

(七)在改组方面,没有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 没有按照规定有组织地开展核资产、财务鉴定、资产判断等。

(八)在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定和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违反设立“小金库”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借贷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缺乏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和内部控制实施不到位; 未能及时分析、识别、判断、预警、应对经营投资的重大风险; 指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目严重不一致等。

(十)违反其他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S2 ) )追究责任:不仅移送司法,报酬也会被偿还(/S2 ) ) )。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解决、报酬扣除、禁止入内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办法解决。

(二)国有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解决外,还按照扣除和追索支付年薪,最多在前三年的100%任期内被奖励收入。

(三)资产损失频繁、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和措施造成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虚假报告或虚假报告资产损失的,应当重新解决。 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恢复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解决。

(四)国有公司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解决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的程度、必须承担责任等情况,根据本意见制定。

标题:“国务院发话了,国企违规投资经营要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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