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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用完整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表。
《意见》提出加强对各种经济产权的保护。 其中包括重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采用生产要素、公开客观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各类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些违规经营,也有违法行为嫌疑。 特别是公司一参与,就容易一起计算新账目。 关于这一点,民营公司很担心,也会影响投资热情。 这次“意见”的发表,相当于给民营公司家“安身立命”。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快速发展战术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民间资本对产权等行业的保护不够,目前民间资本已成为改革调整的重要行业之一。 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对民营公司的产权保护、创新能力的提高等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公布了相关措施。 这次的意见也是通过加强原上半年的政策,创造更好的快速发展环境,从根本上激发民营公司家的信心。
完全平等保护产权法律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特别确定,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同样不得侵犯。
在这次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完全平等地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其中包括健全以公司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法为中心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一研究整理废除根据全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特别整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加大刑法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
据发展改革委解读,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 相关立法应当按照“同等保护”的标准逐步完全调整,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应当按照“同等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表示,今年民间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明显下降。 原因多种多样,但也与民营企业广告主信心不足有关。 “恒产者有恒心”是指意见的提出,有助于培养公司精神,调动创业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期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要给民营经济正名,要平等保护民营公司,给民营公司房子一个姿态,首先要有公正的司法,其次要有扫除、认识和纠正过去事件的实际行动,否则,本文件将真正落实
《意见》中也确定,多次出错必须纠正,切实查明和纠正反映社会强烈产权纠纷的投诉案件,分析侵犯产权的实例。 依法筛选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公司和投资者违法申诉案件,确实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误判冤案,应当依法纠正当事人的损失并予以赔偿。
值得观察的是,《意见》提出的完善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和反哺案件责任的问责制,从根本上有效预防案件冤情的发生。 严格守法、不溯及既往、刑法有罪、新旧法律之间由旧到轻,大体上以快速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更好地发挥政府保护产权的作用
《意见》还提出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慎重把握解决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承诺履行机制等。
发改委表示,重要原因是公司和公民的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规范。
发改委强调,特别是少数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常规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处置相关财产时任意干预合法财产等,这些行为侵犯了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和企业广告主的产权。 必须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对此,他提出,在慎重把握解决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的基础上,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的解决。 对民营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禁止的以外,不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对涉及犯罪的民营公司投资者,保障当事人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产权等民事权利。
此外,在财产征收征用方面,刘元春表示,过去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征收私人,引发突发事件。 “当然征收是合理的,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地方不遵守征收征用公司和私人财产的手续,补偿也不充分。 不能比较有效地保护集体财产权、私有财产权了。 ”
发改委也在解读中表示,保护产权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副本。 但实际上,地方政府保护产权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也有公司和公民的产权因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现象。
对此,《意见》要求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用法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的公共好处范围,不扩大公共好处,细化规范征用法定权限和手续。 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大致情况,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确定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对被征收的征用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标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大体上 不使对涉案公司新账旧账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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