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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 来看那些行为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

2021-06-22 10:12: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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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2日上午在北京召开,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首次被提请审议。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近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与1993年施行的现行法相比,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行业从事影响顾客选择、阻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而且在商业贿赂的管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也有所补充。

焦点

如何阻止网络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草案根据网络行业对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求,规定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网络行业从事以下影响顾客选择、阻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是误导、欺骗、强制顾客改变、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

三是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恶意实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不兼容。

中国政法大学传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利用技术手段干扰顾客选择,实际上是侵犯顾客的知情权,误导顾客。

朱巍表示,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很多,一方面包括以前流传的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利用软件的特点,屏蔽他人的广告、捆绑销售、网络劫持等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些电影还没上映,水军却说电影不好看。 要说为什么,那都是同框的电影”。 朱巍表示,“网络购票”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

朱巍认为,网络产业和技术发展过快是不正当竞争问题频发的原因,“眼睛经济”、“关心经济”等直接导致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频发和频发。

朱巍补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约束政府这个主体。 他说,网络思维是开放的思维,产业是开放的产业,政府不能有地方的保护色,不能有旧产业的保护思路,不能过度保护以前流传下来的产业、地方产业、国企。 他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搞好政府和公司的关系,“这是不可避免的”。

关注1

擅自采用他人的公司简称是不正当竞争

现行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擅自采用他人的公司名称和名字,将其误认为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交易。

此次修正案变更了上述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采用他人的公司名称及其简称、尺寸、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采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误认为他人的商品”。

并且,“擅自采用他人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及频道、节目、专栏的名称及标识等,误认为他人的商品”、“采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知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文字编号,从而误导公众”也是不存在的

关注2

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根据管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向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行贿,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受贿。 并确定了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是指有可能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体”。

草案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特征,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向他人行贿或者收受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注3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将受到处分

修订草案也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修改草案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工作人员、原工作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增加。 侵犯企业秘密“企业秘密权利人的工作人员、原工作人员实施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第三方明知企业秘密来源于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方法,但强迫他人采用、公开、采用、许可”

另外,还增加了保护义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家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丢失其执业证书

关注4

非法竞争者为信用惩戒[/s2/]

张茅表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优先民事赔偿,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 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因此需要行政处罚,但需要创新行政处罚调查的措施。

修改草案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且被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青报记者表示,考虑到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意义,修订草案规定增加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示。 另外,修改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法律惩戒和教育作用。 本组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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