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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 法学教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2021-06-21 13:24: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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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8年9月人事部发布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该制度  

但是,现实中,会发生“年休假为零”、“年休计划”等现象,劳动者不敢休年休,不能休或不能休。 假期可以跨年申请吗? 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权利?

不休假过年就归零,这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通过定制的章程、规范等方法加入年休假“过期”条款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惯用手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梁氏从年5月到年10月在某企业工作的案例。 由于没有休年休假,梁先生要求该企业支付在职的未休假工资。 但是,根据该企业的员工手册,年假不得跨年申请。 另外,那一年没有休息的第二年自动归零。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职工优势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但不确定规定的补缺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 因为,该用人单位通过跨年等方式进行“清除过期”并不是合法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劳动者在本年度未取得年假的,经与公司协商,并根据相关规定于下一年追加休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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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中同样认为该企业的员工手册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并认为应支付梁氏在职未休工资报酬。

年假被指定为公司,侵犯劳动者的休假自主选择权

“要带薪休假,必须带薪休假扣除。 “我们公司统一规定了休假的时间。 只有4月和9月两个月可以。 “休年假也可以,但不重复一次,必须连续休息完。 不能分成多次。 ……在采访中,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他们遭遇的各种年假都被“指定”。

刘俊海表示,这些各种各样的假期被“指定”,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非法行为。 “法律对劳动者选择带薪休假的方法、时间、次数等没有规定的限制。 劳动者有权进行选择,与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协调信息表达,但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些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刘俊海说。

2年以上未休假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劳动者承担

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权利? “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该光明正大地维护权利,但不能做出过激的行为。 必须树立合理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用人信息表达、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俊海建议。

有趣的是,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特别观察证据的锁定保留、举证责任的转移。 “由于用人单位有保留2年工资支付记录的义务,2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过了2年,举证责任转移给劳动者,必须对自己的休假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据。 ”朝阳区法院法官汪洋警告工人,对于超过两年期限的未休假,除非工人可以举证,用人单位因诉讼时效而抗辩,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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