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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彪
6月22日,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方法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高,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受到明显影响。
2005~年我国首次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 全国土壤总点超标率为16.1%。
罗泉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缺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还没有确定,亟待建立责任体系;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薄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系统地规范。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近年来,随着土壤修复工作的推进,资金规模诉求大,且由于相当部门的土壤污染难以找到负责人,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问题备受关注。
据悉,草案中设有“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多种玩法处理土壤污染资金问题。 根据草案第58条,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开采权人不能认定或者消灭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草案,对发生在本办法实施前,同时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消灭的污染区划,土地开采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理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精力治理土壤污染。
另外,为了更好地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草案确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国土资源、住宅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弥补人口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标题:“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审议 拟设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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