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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十) (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项,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9月1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 国歌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歪曲、贬低国歌歌词,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警告或者在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在证明《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时表示,国歌与国旗和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和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和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和国徽罪,确定了刑事责任。 因此,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相应补充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确定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拟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轻蔑的方式演奏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超英指出,草案的这一规定不仅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联系,而且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和国徽罪的规定相一致,罪刑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标题:“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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