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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
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提请审议之前,浙江省乘坐某网上出租车平台的“顺风车”后,不幸被“顺风车”司机杀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使濒临落地的电子商务法“长牙”,如何使电子商务客户成为能够比较有效地免遭非法入侵的利器?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在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的一环中,许多常委成员献计献策,他们特别强调,保护顾客应是首要工作。
“这个事件(上述“顺风顺帆”司机杀人事件)在网络上受到广泛关注,但说法不一。 无论如何,事件的发生和救助的延误,都与各种传言有关,但网上出租车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理由延误了嫌疑人的新闻提供有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伯在发言中指出,此次事件中各界反应比较强烈的“平台拒绝司机提供新闻,破案出现延误”的问题。
你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对此,他提出,应通过电子商务法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部分新闻需要公开,“这个悲剧性的犯罪车辆嫌疑人的车牌号、电话号码不能说是隐私,值得商榷。 因此,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加入电子商务者隐私的相关规范。 ”
此外,在此次恶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该网上出租车平台的客服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回应,或未率先对警方请求做出明确回应,受到各界诟病。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了比较性的建议,并在建议案中加了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和反馈机制,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嫌疑犯第一天被投诉,没有解决。 第二天,受害者的朋友又投诉了。 警方也调查了嫌疑人的情况,但没有得到及时的反馈,或者以机械和程序性的语言回复。 这证明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和反馈机制是不完善的。 电子商务平台不应为了节约劳动价格而放松这一机制,而是应根据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更加重视投诉解决机制。 ’他这样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从法律的角度,拆解应该如何在电子商务法中保护客户权益。 他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对侵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表面上有利于保护顾客,但由于顾客处于新闻薄弱的地位,诉讼中平台经营者“知道或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 ’他这样分解说。
为此,他提出能否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界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 即“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能说明符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要求的,或者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其他顾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提供该平台 ”这有助于解决客户无法证实的问题,从而保护客户。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谈电子商务法草案:面对“顺风车”恶性案件 法律应将“保护客户”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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