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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实习记者李卓从北京出发
广播电台播放录音产品规定必须付费,付费方法的可行性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1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广播电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选择3种支付办法和2种支付标准,以约定或协商支付报酬为基础
很多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欢迎,称整体方向不错,但从具体细则、实际操作、后期水平来看,一步一步来说并不容易。
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快速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太合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宋柯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向经济实体部门的转型来看,涉及录音产品商业用途的,确实应该收费。
本在线首席媒体投资分解师赵小兵对记者表示,《支付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版权问题,为今后国家对互联网、手机等其他媒体版权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加警告。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引起媒体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通过细则减少不必要的版权摩擦。
“《支付方法》的出现无疑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但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否按规定实施还不清楚,关于规定的合理性可能还存在争议。 另外,还需要讨论收费后版权方的优势分配,以及后面对违规监督、处罚、执行的力度,更完整的流程可以参考《卡拉ok》和《互联网》的版权实施方法。 ”宋柯想。
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企业中国区负责人谢凌燕对《支付办法》的现实操作也表示担忧。
谢凌燕对记者表示,收费方式之一“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相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版权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其中“一定数额”如何约定是有争议的。
赵小兵也表示,从实际国情看,《支付办法》的执行初期可能只能在发达地区的主要媒体上执行,但在许多欠发达地区,由于支付能力低下和实际监管等原因,可能需要逐步规范化和接受的过程。 / br// h /
标题:“播放音乐需付费 规定容易实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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