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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难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

2021-06-11 12:03:20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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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好的项目,如果资金周转不好,从周围的朋友和家人那里借钱融资的话,也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要利用现代媒体发表如下,以获取越来越多的资金,就必须小心。 也许超越了合法民间融资的界限,徘徊在“非法集资”的边缘。

关于如何区分常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接受多方采访的公司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确定两者边界的差异并不容易。 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浙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林中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也无法确定区别。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通常意义上,民间融资是指对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融资,以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公司和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的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和本息支付。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证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集资,并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和其他方式向出资人支付利息

“我们所说的民间融资都是合法的,没有非法的民间融资,只要不合法,就不是民间融资。 ”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遐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这样说。

非法集资案件中,最重要的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满足四个条件,将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推广;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支付利息或支付回报; 第四,为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且,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吗?

“公司难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这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准备的议案中也提出,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罪。 他认为,这两项罪名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导致适用对象的扩大化。 他建议对民间借贷诈骗和其他非法行为,适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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