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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在官方媒体上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新闻公开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首席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为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的事先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征求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法单独或合并减持的股票可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以上的,应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股东未明确减持计划的,在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
股东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具体披露拟减持的原因,以及此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先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此次计划减产数量、减收期、减收方法、减收价格等具体安排等。 有可能存在无法实施减持计划的风险,或者因减持计划的实施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关股东根据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减持股份。 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实际减收情况与减收计划有差异的,应当通过公告证明原因。 根据前项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收计划。 减持计划明确后,确有原因未能实施减持计划的,可以尽早中止减持计划,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证明退出原因。
并且《征求意见稿》确定,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资该企业股份。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后,自最后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资企业股份。
标题:“上交所: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要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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