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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四方协议签订 可交易证券范围出炉”

2021-07-12 22:52: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4049字,读完约10分钟

 

期待已久的沪港通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昨天,沪港通《四方协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意味着具体负责沪港通市场组织工作的两个司就各方面机制完全一致。 《四方协议》作为沪港通业务进行四方合作的基础文件,用于确定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复印件涵盖沪港通主要基本业务的详情。

在签字仪式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四方协议》为沪港通的业务合作构建了完善的协议框架,确定了沪港通的股权交易、结算、保管、市场监察四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沪港通的市场组织工作两司就各方面机制达成完全一致 其次,我们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上市创造更好的条件。 ”

“沪港通四方协议签订 可交易证券范围出炉”

上海港通入世后,中国被视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尝试,改变市场机制、引入新的市场活力和理念、形成长期的制度安排、实现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成为更首要的考虑因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交易所完全子公司香港联交所和香港结算4日就建立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沪港通”达成协议“四方协议”。 这标志着具体负责沪港通市场组织工作的两家公司就各方面机制完全一致,沪港通项目全面进入高速公路。

市场人士认为,4月发布联合公告后,沪港通进展顺利,并能如期于10月正式上线。

四方协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黄红元、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和中国结算总经理戴文华共同签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长桂敏杰、香港证券交易所主席周松岗、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根据四方协议,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为各自市场的投资者提供订单渠道安排和相关技术基础设施,买卖双方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 香港结算和中国结算同意向中国内地和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和结算安排,以及存款管理、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在公平对等的大致平均基础上分享沪港交易通按交易费用方法产生的收入。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同意,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的方法产生的收入同样基本平均分享。

“沪港通四方协议签订 可交易证券范围出炉”

桂敏杰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各方经过长期研究和协商,终于签署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建立完善的协议框架,四方确定了沪港通在股票交易、结算、存款、市场监察方面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沪港通市场组织工作具体负责的两司牵头 下一步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上市创造更好的条件。

“沪港通四方协议签订 可交易证券范围出炉”

“今天签署的协定是建立沪港通的另一个重要英里。 从4月发布联合公告到现在,进展喜人,我们有信心能够如期实现目标。 ”周松冈说。

周明表示,通过协议签署,沪港通项目全面进入高速公路,为项目的最终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快速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结算开始了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准备工作。 该子公司以沪港通业务为首要服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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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加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4月初发表联合公告后,上海港通上市前必须完成三个重要步骤。 即签订交易和结算四方对沪港通业务的框架协议,制定相关业务规则,须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方达成了协议,可以说越来越接近目标的落实。 可以说,四方协议是四方合作的基础文件,根据两地监管机构在联合公告中规定的大致规定,明确界定四方的责任和义务,复印件涵盖沪港通所有基本要素,是落实沪港通业务的综合指南,也是交易结算相关规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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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则制定相比,李小加表示,香港交易所上个月向市场发行了规则修订草案,目标是在近期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香港证券交易所表示,四方协议相关各项安排、包括实现交易通和结算通在内的详细条文,须经监管机构批准。 在满足所有相关条件后,沪港通的交易和结算规则得到批准,包括市场参与者完成系统开发和调整,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开展等,沪港通将正式上市。

上海港口交易通过第一个承诺

1 .建立订单的路由安排

)一)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联交所子公司”)成立。

( I )安排订单渠道,使受沪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联交所参与者可以通过联交所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买卖订单;

( ii )安排订单渠道,使接受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买卖订单。

)2)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港股通股买卖订单,并将这些订单传播到联交所交易平台,以促进和实现港股交易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督促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在香港从事其活动,经《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赞同,申请被批准为联交所特别交易所参与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获得其他必要的批准,使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子公司按照本协议建议的复印件在香港和内地运营。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上海股票交易通相关活动申请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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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交所应尽快在上海设立独资企业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交易订单,并将这些订单传播到沪证交易所交易平台让其在沪证交易所执行,以促进和实现沪股交易的开通。 联交所督促联交所子企业就内地从事其活动,申请内地适用法律项下的经营许可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特殊交易参与者,以及就香港从事其活动,必须申请《证券和期货条例》下的自动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同意。 联交所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经其他必要批准,成立联交所子公司,并按本协议建议的复印件在内地和香港运营。 此外,联交所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港股交易通相关活动申请任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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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通过沪港交易通交易的证券范围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沪股180指数、沪股380指数的股票和不包括在上述指数股票中的股票,并接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作为沪股公开股票供沪股投资者交易。 但是,暂时不包括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估算的沪股,暂时也不包括实施了风险预警的沪股。

)2)联交所持有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股份、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股份以及不包含在上述指数股份中的股票,并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交易。

但是,以港币以外货币计价的港股暂时不纳入,有股票,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时不纳入,并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预警时,其H股为恒生综合大型

)3)纳入沪股通股或港股通股后,对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得再买入,但可以出售。

)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协商,经双方同意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编撰上海股票及港股的范围。

3 .交易货币

沪股投资者买卖沪股,仅限于用人民币交易和交易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仅限于用港币报价,用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者交易的情况。

4 .禁止暗盘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其规则中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不得在联交所以外的地方就香港股票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 但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交所在其规则中应确定联交所子公司、联交所的参与者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地方就沪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份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 但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港通四方协议签订 可交易证券范围出炉”

5 .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发售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在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价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 发行商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价指数另一方上市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含牛熊证)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另行协商。 在达成协议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产品上市,但双方已经上市的上述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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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自行开发和发售上述衍生产品,或者安排发行人开发的上述衍生产品开始销售的,以其他利润未分成约定为前提,双方平均分享各自从该衍生产品获得的利润。

6 .法律及规则的适用

通过上海股票交易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的所有订单,都必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以及内地适用法律的规定。 通过港股交易向联交所提交或在联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必须遵守联交所的规则和手续以及香港适用法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分别督促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联交所子公司遵守适用法律、本协议和运营文件。

“沪港通四方协议签订 可交易证券范围出炉”

7 .为沪港通修改规则和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为执行沪港交易通而做出的安排,需要调整各自的规则和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分别就这些调整进行相互协商,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获得必要批准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各自规则和手续中的所有必要条款,以落实、督促和支持沪港交易通的成立、实施和顺利运营。

8、签订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子公司进一步协商和签署沪港交易通协定。 其中包括沪港交易通各项具体运行时间表。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进一步协商,签署沪港结算通协议。 其中包括沪港结算通清算交收、存款管理等服务安排。

9 .收入分享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在公平对等的大体平均基础上分享沪港交易通按交易费用方法产生的收入。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在公平对等的基本平均基础上分享沪港结算通按结算费用方法产生的收入。

10 .实施条件

《四方协议》的实施以以下各项为条件。

)1)得到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2)实施本合同所述或建议的各项安排所需的所有适用法律均已制定或修改并生效;

)3)运营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

上海港交易通的实施和上海港结算通的实施是互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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