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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了《证券企业短期企业债券试验方法》。 这意味着证券企业被允许在机构间私募基金产品的报价和服务系统中发行短期企业债务。
根据《办法》,证券企业通过报价系统发行证券企业短期债务。 发行人必须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企业短期债务试点的相关条件。 债券期限在一年内,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提交登记表,并在发行人内设立权利机构提交债券发行若干事项的决议、发行规模合规证明、募集证明等复印件。 中证监测对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核查,资料齐全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由发行人或承销机构通过报价系统向投资者发放
另外,证券企业的短期债务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明确,并在募集证明书中公开。 发行人应当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包括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其他声明或者承诺等副本。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可以发行证券企业的短期债务进行自我销售。 不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发行证券企业短期债务,必须委托承销机构承销。
根据《办法》,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试行期间内,在备案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发行人应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管证券企业短期债务募集资金。
另外,在市场监测中心注册的证券企业的短期债务可以通过报价系统转让,参加者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证券企业的短期债务,可以通过谈判成交、点击成交、市政府等报价系统的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参加证券企业短期债务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承销机构应当要求认购人在初次认购前签署风险认购书,具备合格的投资者资格,知道证券企业的短期债务风险,根据发行人的新闻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评估,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发行人应当在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证券企业短期债务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
据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标题:“券商获准在报价系统发行短期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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