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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9月12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上市企业协会12日发布《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职务指导》,明确界定了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 这是我国2001年推行该制度以来首次比较独立董事职务的制度性文件。
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履行的11项义务。 根据要求,独立董事必须维持身份和职务的独立性,不能满足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不得超过6年,大致最多由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在职权方面,独立董事除了上市公司董事的通常职权外,还拥有特殊职权。 其中包括重大关联交易若干事项的事先同意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等。
值得观察的是,经指导,独立董事不仅有权从企业领取适当补贴,也有权为上市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 独立董事半数以上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用的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情况并证明不被采用的理由。
据了解,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是为了平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防止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2001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
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要求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且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于年开始编写指导书。
标题:“上市企业独董履职制度出台:连任时间不能超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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