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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直投子企业条件放宽股东可多元化”

2021-07-08 21:44: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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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再次盈利,不仅直接投资企业设立条件放宽,股东还可以多样化,以负面清单形式进行监管。 这是日前中证协相关新规意见征集稿中确定提到的主要复印件。

日前,中证协印发了《证券企业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提出了直接投资设立门槛、股东多元化、业务范围、行为规范到内部控制的确定要求。

设立的门槛进一步下降

中国证券协会制定上述新规的原因,一方面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有私募基金实行了统一的功能监督管理,直接投资管理的整体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另一方面,证券业自创新迅速发展以来,直投子企业的设立一直有放松限制的诉求,需要从自律层面全面梳理直投子企业的设立、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重新建立直投子企业及其下属机构的自律管理体系。

“券商设直投子企业条件放宽股东可多元化”

在此基础上,中证协在前期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直投子企业的相关规定,新规正式实施后,原有的《证券企业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将被废除。 在这些《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今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企业的设立只需要稍微满足基本要求,即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与直接投资企业进行风险传播和

在具体财务指标方面,《意见征集稿》要求证券企业的净资本、风险评估率、流动性评估率、净稳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间证券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直投子公司后,上述风险控制指标仍符合规定

《意见征集稿》对设立直投子企业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方面保存相应的要求。 也就是说,近两年未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近一年未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被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查处的情况不存在,在章程关于对外投资的重要条款中,企业可以直接设立投资企业。

股东的多样性

《意见征集稿》的另一大亮点是允许股东多元化,规定不能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做的行为。

其中,证券公司除独资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外,还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直投子公司,但必须持有51%以上的股权,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另外,《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直接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是允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债权投资或者股权、债权相关的投资基金。 二是允许设立直接投资基金,按照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三、允许用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但直投子企业不得依法开展证券企业应当经营的证券业务。

与以往的直投业务管理文案不同,《意见征集稿》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直投企业不可从事的首要行为。 通过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以非法违规进行交易。 公司投资违反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公司聘请证券企业作为推荐机构为前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

另外,《意见征集稿》灵活解决了以直接参与推荐的形式开展业务,也对负债经营开放了更大的空间。 另外,还要求了直投子企业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

另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证券公司要切实承担股东责任,履行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监管责任,采取相应的隔离、考核、人员管理、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标题:“券商设直投子企业条件放宽股东可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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