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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钱从北京微发
今天( 1月16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了去年第四季度证券企业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 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3家企业违反了延长到期融资融券合同的问题,经解决后仍未得到纠正,客户数量众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这3家企业采取了中止开设新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年12月15日至28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45家证券企业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两周的现场检查。 新闻发言人邓艳表示,根据检测结果,目前证券企业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整体运营顺利,风险相对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但经检查,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到期融资融券合同延长、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置客户担保物、违规为用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 此外,个别证券企业存在改善不充分、经解决尚未修正、发生新违规等问题。
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三家企业存在违反延长到期融资融券合同的问题,经解决后仍未修改,客户数量较多,因此对这三家企业采取了暂停开设新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存在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同时得到解决后仍未修改。 另外,广发证券存在违反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到期融资融券合同延长期的问题,且客户数量众多,对这两家公司采取责令限期修改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安信证券存在违规为用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问题,中投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通,客户数量众多。 对这两家公司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民生证券、广州证券存在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资融资的问题,新时期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存在违反到期融资融资融资融资合同延长期的问题,对这5家企业采取预警的行政监管措施。
邓艳表示,融资融券业务是具有杠杆化特征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较高。 证券企业要严格遵守现有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监管底线,进一步加强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得向证券资产不足50万元的顾客融资融券。
标题:“证监会重申: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顾客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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