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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源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经理(以下称管理者)在经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征税行为)以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金管理产品的管理者。 包括银行、信托企业、公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子企业、证券企业及其子企业、期货企业及其子企业、私募基金托管人、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企业。
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含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产权信托、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理财计划、集合理财计划、定向理财计划、私募股权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权债务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理财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源管理产品管理人员及资源管理产品。
二、托管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受托资产托管服务信托,托管人发生的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员应当分别核算资源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未单独核算的,资源管理产品的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四、管理者可以选择将资源管理产品的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分别或汇总计算。
五、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集中申报缴纳资源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每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源管理产品在年1月1日前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征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源管理产品管理者下个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6月30日
标题:“财政部:资管产品运营将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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