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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媒体发布通知,公开征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征集稿》是国家粮食局修改2004年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形成的。 与《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比,《意见征集稿》强调粮食经营质量管理、粮食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文案。
其中指出,第二十四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以库存粮食识别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的安全追溯。 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解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根据第25条,实行粮食召回制度。 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客户,召回已经销售的粮食,并做好审查准备。 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和解决情况。 未按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无害化可以解决的,无害化解决,经合格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作为其他工业原料使用。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标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征求意见:实行粮食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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