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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张钟尹
8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此前,一些地方、部门、公司、专家主张,必须充分发挥公司和领域组织的作用,支持领域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制定团体标准所需规范。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研究,国家建议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此外,公司可以与其他公司共同制定公司标准。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缺乏标准、老化甚至“吵架”等问题历来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
标准包括强制标准、推荐标准、团体标准和公司标准。 一点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地方、部分、公司提出,但上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联系不明确,建议进一步确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阶段改为包括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公司标准在内的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推荐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家实行团体标准、公司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国家鼓励将团体标准、公司标准通过新闻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标题:“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拟支持社会团体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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