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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定了包括红色采购企业在内的国有股权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概况,规范了个人代理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企业等若干事项。
该法规定,中央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中央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持有的境外注册和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由中央公司依照证券监督法、法规决定或批准,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报告。 在境外注册上市的企业属于中央公司重要子公司的,上述几个事项由中央公司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持股上市企业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查同意或者备案。
方法、确定境外公司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统一由中央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报告。 为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企业的,应当由中央公司决定或者批准,并书面向国资委报告。 存续所需的无特殊目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注销。
本办法的其他主要复印件中,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判断项目的管理,对境外公司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法、对价支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还要求中央公司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实务责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本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责任机关等相关情况。 中央公司每年必须对子公司监督检查这种方法的情况。 国资委抽查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
该办法将与国资委上周公布的《中央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起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国资委确定境外上市国有股权管理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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