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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这两个准则作为《机构间私募股权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辅助措施,涉及机构间私募股权和服务系统(简称“股权系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和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转让业务指引(试行)》,通过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时,基金托管人在报价系统中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者提供私募基金合同等资料。 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购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此次募集结果的,管理人员在募集证书上认购/认购资金 未约定募集证明的,托管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认购私募基金的参与人退还根据认购/认购资金和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根据该指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制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私募基金时,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报价系统制定该私募基金 基金经理通过报价系统提交的注册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报价系统可以要求修改业务申请,暂时不予办理; 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权限,私募基金不符合募集、转让的条件,管理人员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募集、转让登记,市场监测中心通过暂停募集、转让私募基金
另外,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中证协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确定了通过报价系统转让项目股权的制度框架, 其中,以高价格或者低价格转让项目所有权,转让价格严重偏离项目所有权实际价值的,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转让人或者受让人说明或者证明,涉嫌利益输送的,可以采取交易管理措施。
标题:“报价系统私募基金募集与转让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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